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全盟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开复工复查验收及专项执法督查的通知
时间:2018-02-14 10:49:00 发布来源:应急管理局各旗县市(区)安委办:
为认真做好全盟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源头管理,经研究决定,2018年全盟继续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开复工复查验收及专项执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非煤矿山要组织做好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
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复查、排查和验收),由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各地安监局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依次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查、排查和验收前的准备
1、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领导、安全管理、业务科室、专业技术和生产厂队相关人员,召开本企业春季开复工专题会议,学习重温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成立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复查和验收工作。
2、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锡林郭勒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双十二条”》(锡安监发[2016]144号)和《非煤矿山领域严格控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锡安监发[2016]149号)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方案(方案可参考自治区安监局《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文件》附件6之规定)。工作方案要明确主要依据、工作内容、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程序步骤和具体要求等主要内容。
3、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的“附表”,结合本企业实际,分别制定地采、露天矿山、选矿厂、尾矿库或新改扩建项目和坑探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表,并经当地安监局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复查排查表要包括地采、露天矿山、选矿厂、尾矿库或新改扩建项目、坑探工程的主要生产系统或作业单元,表格中既要列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共性内容,也要分别列出不同地下、露天、选矿厂、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和坑探工程等生产系统的个性内容。
4、组织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小组,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二)开展复查和隐患排查
1、依据工作方案和复查排查表所明确的内容,企业自行组织公司领导、业务科室、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不少于3人,不足者可就近从其他矿山企业外聘或从盟非煤矿山专家库专家中聘用)和生产厂队相关人员,逐矿、逐生产系统、逐选矿厂、尾矿库或新改扩建项目和坑探工程,拉网式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横向倒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对复查、排查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合格,要有明确的结论意见,每项复查内容后面,都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字。
3、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要做到从登记挂号、落实整改到验收销号的“闭环式”管理。对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建立完善规范的统计台账并据实登记,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隐患整改方案”,坚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开展隐患整改和验收
1、各采矿系统、生产厂队、车间或班组,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
2、按照采矿系统、生产厂(队)、车间所提出的验收要求,由企业领导带领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小组,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逐项进行复查与验收。
3、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系统、生产厂(队)、车间,限时进一步落实整改,并进行二次复查验收。
4、全部隐患复查验收合格,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签字,并按照盟安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安委办发[2017]124号)规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向当地安监局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春季开复工备案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春季开复工备案申请表(由各地安监局酌情自行制定);
(2)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告可参考自治区安监局《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文件》附件9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时间,复查验收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验收组和专家组情况,复产验收或二次验收时间,验收程序,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验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结论意见等);
(3)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特种设备设施合格且有效的检测检验报告;
(4)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设施设计(坑探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仅限于在新改扩建项目和坑探工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委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回执表等有效证件、文件的复印件;
(5)复工前企业依法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6)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证明材料。
二、依法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要组织做好开复工前的专项执法督查工作。
开复工前,各地安监局(安委办),要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的专项执法督查,依次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企业开复工前所提交的复查验收总结及备案申请表,自行或组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项执法督查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现场专项执法督查。
(二)专项执法督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召开开复工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隐患排查表、成立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小组的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表的填写与签字情况;
3、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挂号、改通知书下达整、验收销号工作开展情况;
4、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的验收情况,必要时可对具体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对;
5、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6、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是否符合工作方案要求,复查人员的职责,是否按分工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与验收,是否真实可信。
(三)旗县市(区)安监局(安委办),对企业的复查和验收情况,进行现场专项执法督查后,凡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要向复工复产企业下达春季开复工备案意见,并抄送同级公安、国土、经信和供电等部门及企业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凡不符合要求的,或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处罚,或依法关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企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组织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以及现场专项执法督查工作。坚决杜绝不重视、不作为、不到位,以及走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开复工现场执法督查工作程序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允许开复工备案,并停止电力和火工品供应。由此酿成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停止坑探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一步梳理核实,凡已连续停产停建停止坑探超过6个月的,要及时责令其到当地安监部门履行书面报告手续。其中,如有提出春季开复工申请的,一律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安总厅管一[2016]25号)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长期停工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6]12号)及盟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停止探矿的非煤矿山坑探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安委办发[2017]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工期到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改、扩建项目,要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安监部门,提出建设工期的延期申请;坑探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探矿工期到期的非煤矿山坑探工程,要向原坑探设计方案审批的国土部门提出延期探矿申请。上述建设项目或坑探工程,经批准延期建设或探矿,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完相关规定程序后,方可向安监部门提出春季开复工备案申请。
(四)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针对冬季停产停建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及危险有害因素,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事先做好通风、排水、排险加固等各项工作,责任到人,避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期间,出现片帮冒顶、中毒窒息、透水淹溺及各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五)各地在全面组织做好专项执法督查工作的同时,也要依法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企业和部门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完成整改后,方可准许企业复工申请备案。
(六)春季开复工期间,盟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全力做好重点督查抽查工作。一是适时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再督查;二是并对部分申请开复工的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其他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开复工的复查排查和验收工作,由所在地安监局(安委办)组织开展现场专项执法督查。
(七)冬季局部停工停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也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冬季连续生产企业,要参照本通知开展自查自改自验工作,并由当地安监局(安委办)组织专家对企业自查自改自验情况进行现场专项督查。
(八)被责令停产停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复工复产,要按照盟安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安委办发[2017]124号)第四条“对被责令停产停工的企业,复产复工必须报属地政府领导签字同意”之规定执行。如国家安监总局和自治区安监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复工复产工作有新要求,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春季开复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与盟局进行沟通,以便进一步研究对策,确保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平稳顺利。春季开复工期间,3-7月份每月25日前向盟安监局报一次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工作进展情况。企业春季复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十)请各地安监局(安委办)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督促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抄报: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处
抄送:盟国土局、经信委、公安局、电业局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