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 单位职责任务清单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18 发文字号:蓝矫正委发〔2024〕2号
发文机构:司法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正蓝旗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 单位职责任务清单
成文日期:2024-10-14 00:00:00 公开日期:2024-10-14 10:47:34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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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 单位职责任务清单

来源: 正蓝旗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47

正蓝旗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

单位职责任务清单

为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确保社区矫正法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全旗社区矫正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依据《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正蓝旗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制定社区矫正委员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一、各成员单位共性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在全旗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施。

(二)承担《清单》中明确的有关任务,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完成社区矫正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 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旗委政法委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旗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管理。

(二)旗委编办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运行、撤销及人员编制配备事宜。

(三)旗人民法院

1.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2.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

3.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4.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5.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

6.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7.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8.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

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旗人民检察院

1.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7.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旗发改委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以及审核上报重大项目协调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六)旗教育局

帮助在校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指导就读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对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复学、升学等方面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等。

(七)旗公安局

1.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

2.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3.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4.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5.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6.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

7.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八)旗民政局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嘎查村(社区)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引导志愿者和嘎查村(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政策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

  • 旗财政局

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

(十)旗人社局

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对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旗司法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3.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6.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二)旗卫健委

指导全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享受社会医疗服务方面不受歧视;指导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病情复查、妊娠检查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疏导与心理辅导;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精神病、传染病类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

(十三)旗团委

指导全旗共青团成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队伍,鼓励青少年志愿者和青少年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传教育、思想引导、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共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四)旗妇联

指导全旗各级妇联组织和妇女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相关工作。发挥妇联执委的作用,开展对特困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人子女的关爱帮扶活动。

(十五)旗残联

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身患残疾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开展促进残疾人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权利;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者队伍。

(十六)各苏木镇(场)

发挥领头作用,积极带动各嘎查村(社区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包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区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社区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时,相关单位、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个人应当依法为调查评估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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