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成文日期:2010-04-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10-04-01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依靠科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市、苏木镇(场)政府分级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地质灾害应急分类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型临灾险情时,市政府及时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行署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行署协助处置。具体成员如下:
总指挥:闫宏光(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董德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开发区主任)
革 命(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徐桂英(市政协副主席、发改局局长)
格日勒(市政协副主席、奶牛场场长)
赵世忠(市政协副主席、白音锡勒牧场书记)
姜言军(市政协副主席、白银库伦牧场场长)
张玉犀(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海 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门景岳(市建设局局长)
陶格敦巴雅尔(市财政局局长)
李万国(市林业水务局局长)
敖丁柱(市民政局局长)
吴春福(市交通局局长)
苏亚拉图(市科技局局长)
刘春刚(市卫生局局长)
陈长在(市教育局局长)
德力格尔朝克图(市农牧业局局长)
哈斯巴特尔(宝力根苏木苏木长)
满都拉(朝克乌拉苏木苏木长)
陶格涛(阿尔善宝力格镇镇长)
孙永明(毛登牧场场长)
朱永忠(贝力克牧场场长)
陈晓辉(宝力根街道办事处主任)
图 雅(杭盖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慧(楚古兰街道办事处主任)
席晓东(希日塔拉街道办事处主任)
项存明(额尔敦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日嘎拉图(南郊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洁晶(新区街道办事处筹备处主任)
刘 勇(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孙国宁(财产保险公司经理)
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海涛(兼),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2.2.1 紧急抢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林水局、市民政局及协调驻锡林浩特市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2.2 调查监测组:市国土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实际调集市内专业技术人员,补充调查人员力量,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2.2.3 医疗救护与生活保障组: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分别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临时安置和管理,以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2.2.4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驻锡林浩特市武警部队牵头,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和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2.5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草场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2.2.6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落实由市政府安排的抢险救灾资金,负责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2.3 应急调查队伍
由地质灾害防治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已经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灾害险情的地方进行调查、会商,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等情况,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情。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发生。
3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3.1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3.1.1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1.2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1.3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1.4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2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分级标准
3.2.1 特大级: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3.2 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2.3 较大型: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2.4、一般型: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4 应急准备
4.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2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交通工具、救灾物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准备工作。
4.3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学习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4.4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应急响应
5.1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特大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大型、特大型灾情报告后,首先向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方案,建议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成立指挥部,各工作机械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3 临灾应急响应
5.3.1 组织专家对险情调查、会商,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5.3.2 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5.3.3 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5.4 灾害应急响应
5.4.1 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及时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和防范。
5.4.2 迅速查明灾害类型、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
5.4.3 划定受灾群众安置区域,组织救济物资供应,搭建临时住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4.4 指导当地政府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设施,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教学秩序。
5.5.5 市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收集、整理信息,按规定将险情、灾情、灾害发展趋势和抢险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盟国土资源局,争取指导和支持。
5.5.6 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指挥部批准,由市政府应急办统一组织向社会发布灾情。
5.6.7 灾情、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灾发地镇(场)政府组织实施。
5.6.8 市政府及灾发地苏木镇(场)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6 附则
6.1 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各苏木镇(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6.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