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
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1〕32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自治区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18修订版)》基础上,对新增、修订和动态调整项目进行全面梳
理,制定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
(2021版)》(以下简称《规范与价格(2021版
)
》
)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医疗服务项目
《规范与价格(2021版)》中的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1) 由自治区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盟市要严格执行《规范与价格(2021版)》,不得自行设立和扩大目录内诊疗项目范围。项目中内涵医用耗材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取费用;除外内容明确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另行印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用耗材进行串换、分解或变更收费。
二、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要求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指导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以在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执行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等情况自行制定,并实行医用耗材打包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医用耗材费用。同一项目,价格标准可以不同,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做好项目价格监测和动态调整
各地区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按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的监测分析,符合触发调价启动条件的,及时启动调价工作。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各地区应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等制度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及时掌握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18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