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镶黄旗教育局关于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举报方式的公告
索引号:11152528011684524R/2021-003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教育局 信息分类:义务教育 \ 通知
概述:镶黄旗教育局关于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举报方式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1-07-15 00:00:00 公开日期:2021-07-15 17:23: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镶黄旗教育局关于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举报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为有效落实教育部“双减”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经研究,决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5:30

    

    二、受理内容

1.自2021年7月16日至暑假结束,全旗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班。在此期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要求,将开展全旗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对违反规定在暑假期间私自办学的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内蒙古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对证照不全或租用社区民宅办班的机构一律取缔关停,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
2.各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及教育部门干部职工一律不得组织参与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以及有偿家教和补课活动。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通知》(内教办字〔2018〕225号)等文件规定,学校以任何名义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学校资源办班收费的严肃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取消教师资格等处分。
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李老师 0479-6222032;  
萨老师  0479-6225630
监督举报邮箱:  
xhqjyjjjg@126.com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