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案件公示】镶黄旗京菜篮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4-0012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 公告 | ||
概述:【案件公示】镶黄旗京菜篮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成文日期:2024-04-11 15:31:50 | 公开日期:2024-04-11 15:29:3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2024年3月8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镶黄旗京菜篮副食店进行检查,在门店食品经营区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门店确实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食品共3类。
分别为:九牧野韭菜花2瓶(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0日,保质期:300天,规格:300g);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ml)、海天零添加酱油1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ml)。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初次违法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减轻危害后果,截止调查结束无明显危害后果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