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 |||
成文日期:2010-04-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10-04-01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迅速和有效处置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证旅客、机组人员和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带有政治性目的、恐怖性劫机事件,特别是处置以制造重大恐怖事件为目的或劫持人质要挟政府的劫机事件。
1.2.2 带有政治性目的、恐怖性劫机事件是指劫持民用航空器,以危及全市安全、伤害人员生命为要挟,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政治、经济要求,或者是制造机毁人亡等恐怖活动的劫机事件(以下简称重大劫机事件)。
1.2.3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以反社会为目的,劫持航空器,撞击重要目标,制造重大事件,造成机毁人亡的自杀性恐怖活动;
(2)以政治要求为目的,劫持航空器,要挟党和政府的恐怖活动;
(3)以经济要求为目的,劫持航空器,要挟党和政府的恐怖活动;
(4)以破坏全市安全为目的,劫持载有关系全市安全的重要人员的航空器的恐怖活动。
1.3 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全市安全、人机
安全为最高原则,必要时,可以小的代价避免重大的损失发生。
(2)统一指挥。事件处置由市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统一指挥。
(3)适时果断处置。抓住时机,果断决策,力争在最短时间内
解决,将危害与损失降至最低。
(4)力争在地面处置。发生的空中重大劫机事件,应力争使航空器降落地面进行处置。
(5)力争在境内处置。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劫机事件,应尽量避免在境外处置。
(6)机长有最后处置权。在情况紧急,直接危及人机安全时,机长对航空器的操纵和机上人员的行动有最后决定权。
2 组织指挥
2.1 职责分工
2.1.1 领导小组。
组 长:闫宏光(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大东(市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革 命(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徐桂英(市政协副主席、发改局局长)
格日勒(市政协副主席、奶牛场场长)
赵世忠(市政协副主席、白音锡勒牧场书记)
姜言军(市政协副主席、白银库伦牧场场长)
张玉犀(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刘海隆(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外事侨务办主任)
陶格敦巴雅尔(市财政局局长)
刘春刚(市卫生局局长)
敖丁柱(市民政局局长)
哈斯巴特尔(宝力根苏木苏木长)
满都拉(朝克乌拉苏木苏木长)
陶格涛(阿尔善宝力格镇镇长)
孙永明(毛登牧场场长)
朱永忠(贝力克牧场场长)
陈晓辉(宝力根街道办事处主任)
图 雅(杭盖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慧(楚古兰街道办事处主任)
席晓东(希日塔拉街道办事处主任)
项存明(额尔敦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日嘎拉图(南郊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洁晶(新区街道办事处筹备处主任)
张树文(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 勇(锡林浩特机场民航机场公司总经理)
职责:组织指挥处置重大劫机事件;研究确定劫机属性,决定实施处置方案;确定与劫机分子谈判条件的底线;决定使用反劫机特警部队;决定是否允许被劫持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降落;提出动用军队的要求和上报对被劫持航空器实施攻击的建议;决定对外表态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张玉犀(兼)。职责:搜集分析国内外劫机事件和处置劫机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威胁我市空防安全的信息、情报;研究拟定我市防范劫机的对策和处置劫机事件的原则及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劫机事件时,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紧急处置;收集分析国外谈判处置劫机事件的成功案例,研究谈判策略和技巧,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当发生劫持人质要挟政府的重大劫机事件时,代表政府与劫机分子进行谈判;负责联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内协调、对外沟通联系;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2.1.2 内蒙古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督促
各有关单位落实防劫机措施;负责处置一般性劫机事件;当发生重大劫机事件时,负责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出对劫机属性的判断,承担部分空中指挥方面工作;指导民用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国内外劫机信息和情报的处理,采取应对措施。
2.1.3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民航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对劫机案件的侦查和防范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警力,与劫机事件的紧急处置;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涉外事务。
2.1.5 由市公安局协调国家安全局。收集、通报国内外的劫机情报信息;及时提供发生的重大劫机事件的相关信息。
2.1.6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紧急救援,指导和协调各地卫生系统的医疗救援工作。
2.1.7 由市人武部协调锡林郭勒军分区。协助掌握、监视被劫航空器飞行动态,协调空域管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由锡林郭勒军分区请内蒙古军区派出航空兵部队对被劫持航空器实施拦截、迫降;按照指令向对我重要目标构成严重危害的被动持航空器实施攻击。
2.1.8 由市人武部协调武警锡盟支队。组织训练反劫机特警部队,指挥实施武力突击和解救人质行动。
2.1.9 市政府。确定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发生重大劫机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组织力量参与劫机事件的紧急处置和救援,协调现场指挥;在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未下达前,先期组织现场指挥。
2.2 组织协调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定发生重大劫机事件时,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召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在民航空管中心调度室组成总指挥部。总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者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的人员担任。
总指挥部是处置重大劫机事件的指挥机关。总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
(1)谈判组:负责直接或指导与劫机者谈判;
(2)行动组:负责指挥特警部队和机上人员制服劫机者;
(3)救护组:负责指挥实施抢险救生行动;
(4)情报组:负责提供被劫航空器的位置、航速和状态,收集提供被劫航空器的构造、性能及机上人员等情况;
(5)通信保障组:负责组织通信保障;
(6)外联组:负责对外联络、交涉、提供谈判语言翻译工作;
(7)现场勘查技术组:负责现场勘查和证据的收集。
2.2.2 对空中机组处置的指挥以民航空管中心为主。民航
空管中心应要求机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尽量争取将航空器降落到我市境内并不再起飞;
(2)保持通讯设备的有效使用;
(3)实施适当的飞行程序;
(4)采取措施,稳住劫机者情绪;
(5)除非特殊情况,驾驶舱内应至少保留2名驾驶员;
(6)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应盲目采取制服行动。
2.2.3 现场处置的指挥。根据被劫航空器降落地、停放地、飞行中所处管制区域等不同情况,组成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当地政府、民航、公安、武警、卫生及驻军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总指挥可由当地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派人赴现场直接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在整个事件的处置中,协调和落实具体指挥事宜。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行动小组。
(I)民航处置组:由民航空管中心、机场、涉及航空公司组成。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指挥。
a.迅速通报机场各有关单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视情暂时关闭机场,暂停旅客登机,及时疏散旅客,转移被劫航空器周围的航空器;如被劫航空器欲降落本机场时,转移跑道附近的航空器,指挥被劫航空器降落并停在专门处置区。
b.指挥机场公安机关封锁机场各通道,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尽快查明被劫航空器和劫机者的情况。
d.密切保持与被劫航空器机组的联系,随时报告舱内事态发展情况。
(2)公安武警处置组:由公安部门、民航公安机关、武警部队
领导组成。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公安、武警部队进行紧急处置。
a.调动公安民警、武警封锁机场各交通要道;协助民航部门撤离、疏散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
b.指挥特警赶赴现场待命;指挥各有关警种按预案分工,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开展工作。
c.对被劫航空器进行隔离控制。
d.尽快查明劫机者基本情况,查找劫机者亲属,并加以控制,为下一步开展谈判创适条件。如属外籍劫机者,应迅速配合安全、外事部门,并视情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查清劫机者身份、背景及劫机目的。
e.在上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协助开展谈判和实施武力攻击。
f.组织对劫机者立案侦查。
(3)驻地部队处置组:驻地部队接到重大劫机事件通报后,应
及时按系统报告上级,视情对被劫航空器进行雷达监视跟踪。
(4)卫生救护处置组:由卫生部门和机场急救中心领导组成。
a.在接到发生重大劫机事件的通报后,卫生部门要立即调集医护人员、救护车辆、急救药品、器械等,由主要领导带领赶赴机场待命。
b.负责对伤员(包括劫持者在内)按“就急、就近、定点”的原则送医院或就地进行抢救。
(5)善后工作处置组:由公安、民航、外事、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负责对重大劫机事件善后工作的妥善处理。
2.2.4 军队参加处置重大劫机事件的任务,由领导小组通过锡林郭勒军分区下达,作训部门承办;对空中飞行动态的管制与调配,由领导小组通过锡林郭勒军分区迅速报告内蒙古军区请求支援。对被劫持航空器实施拦截攻击,必须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命令,其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 情况报告
3.1 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
3.1.1 迅速。最先接到劫机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3.1.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1.3 直报。发生重大劫机事件,要直接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3.2 报告程序
3.2.1 发生重大劫机事件,民航空管部门、机场、航空公司应当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情况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组长(副组长不在时由办公室主任)报告组长,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盟行署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 经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或组长指定人员)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成员不在时委托其他人员)到民航调度室参加指挥处置。
3.2.4 民航空管部门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通报航空器降落机场和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人员到调度室,接受领导小组发出的处置指挥命令,报告紧急处置的情况。
3.2.5 信息传递程序
(1)航空器在飞行中(见附图1);
(2)航空器在地面(见附图2);
(3)境内航空器在境外机场降落(见附图3);
(4)境外航空器在境内机场降落(见附图4)。
3.3 报告内容
3.3.1 被劫航空器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及所属航空公司、机型、机号,被劫时间、航段和空域等。
3.3.2 任务性质,包括:航线、航班号等。
3.3.3 所载人员情况:旅客、机组人员、安全员人数,有无要客及外国旅客。
3.3.4 劫机分子情况:人数、性别、年龄、国籍、民族、座位号、作案工具、劫持手段,所提出的要求、目的。
3.3.5 当前情况:被劫航空器目前所处位置,劫机分子的位置及是否进入驾驶舱、有无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程度、机组采取的措施、所剩燃油量等。
3.3.6 航空器飞行动态,拟降落机场,已经降落的机场、降落的时间。
3.3.7 航空器起飞机场旅客购票、办理乘机手续、行李安检、人身安检、旅客登机、航空器监护和货物安检情况。
3.3.8 航空器降落机场应急组织指挥,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和预案情况等。
4 基本程序
4.1 接报阶段
4.1.1 民航调度室(空管中心站调)获悉发生重大劫机事件后,在直接向当日空管中心值班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通报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
4.1.2 锡林浩特民航机场公司协调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指挥空管部门、有关机场进入应急状态,同时做好报告内容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4.1.3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1.4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决定通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
4.1.5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立即派领导小组成员或委托人员到民航调度室,组成总指挥部,实施处置。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4.1.6 重大劫机事件涉及地区的民航管理部门接到空管部
门的报告后,在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迅速向当地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通报情况。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接报后,立即通知其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到达指定位置组成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处置。
4.2 先期处置阶段
4.2.1 被劫航空器仍然在我市控制空域内飞行时,总指挥部实施先期处置。
(1)立即启动空中警戒系统,组织雷达系统跟踪监视被劫航空器飞行高度、速度、航向、航线。通过民航运输、机务部门,查清被劫航空器机型、适航能力、起飞地点及所载人员、货物情况。尽快判明被劫航空器续航时间,可能降落地点,确定理想的降落地。
(2)立即与被劫航空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通过机上人员了解机上劫机者情况(劫机者人数、手段、目的),了解机组及旅客情
况,通过机长或者直接与劫机者进行对话,力求稳定劫机者情绪,赢得反劫机时间。
(3)提出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的要求,随时准备采取避免发生
重大损失的必要措施。通常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锡林郭勒军分区按照现有程序办理;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直接请示内蒙古军区上报、下达,部队按有关规定,可边行动边报告。部队行动情况由锡林郭勒军分区上报内蒙古军区和领导小组。
(4)指令被劫航空器将要或者可能降落地的当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航空器降落后的处置准备工作。
(5)对于已经进入我市领空的被劫外国航空器,要尽快与该航空器机组、登记国取得联系,要求提供航空器及机组人员情况、所载旅客货物情况、适航能力、可续航时间及劫机者情况等必要的情报。
(6)要求机组人员按照本预案行动,如果已经在航空器上采取武力制服劫机者的行动,应尽快确定降落机场或迫降场地,指示地面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解救准备。如果没有机会采取武力行动,应配合机组人员,采取麻痹劫机者、劝降劫机者的方案,争取尽早降落地面处置。
(7)允许被劫航空器飞出我市领空时,应通报航空器进入地当局、降落地当局和我驻外使领馆,做好紧急处置准备。
4.2.2 被劫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尚未起飞时,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设置明显的障碍物,阻止航空器起飞,以便拖延时间,赢
得谈判的筹码。
(2)尽快设置警戒区和禁区,派出特警部队、消防、救护人员
进入指定位置,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建立机上信息沟通渠道(国外经验以直通专线电话为好),尽快了解机上情况,展开与劫机者对话、劝降和谈判工作。
(4)在当地政府领导未到达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之前,由民航处置组按照本预案实施现场应急指挥,组长由机场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在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请示总指挥部决定处置措施。待现场指挥部领导到位后,民航处置组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情况。
4.2.3 被劫航空器已经降落地面时。
(1)如果被劫航空器安全降落,劫机者并未被制服,则按照被
劫航空器尚未起飞情况处理。
(2)如果被劫航空器安全降落,劫机者已经被劝降或被机组制服,现场指挥部尽快派出公安民警登机押解劫机者,紧急疏散安置旅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医疗救护人员抢救伤病员。
(3)如果航空器迫降水上,劫机者并未被制服,要及时派出武
装抢险救生力量,实施强行登机,紧急解救机上人员。
4.3 决策阶段
4.3.1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置方案,实施决策。
4.3.2 领导小组紧急会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置重大劫机事件的方式:
a.劝降;
b.武力解决;
c.妥协。
(2)决定是否允许被劫持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民用机场降落。
(3)决定是否调动武警特警部队赴相关机场待命。
(4)决定实施地面武力攻击。
(5)决定对外宣传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
(6)决定谈判有关事项:
a.确定参加谈判人员;直接或指导机长与劫机者进行谈判。
b.确定谈判的方式,力争直接接触劫机者,进行面对面谈判。
c.确定谈判让步的最后底线。
4.3.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
(1)内蒙古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劫航空器、劫机者的情况及有关机场的资料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具体处置方案。
(2)市公安局根据民航部门提供的劫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作案工具等,迅速查明劫机者的相关隋况。
(3)市外事办公室提供航空器经停或拟经停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置此类劫机事件的法律、政策。
(4)由市公安局协调盟国家安全局负责根据民航部门提供的劫机者姓名、护照、作案工具等,尽快核查其所属国际恐怖组织及其他相关情况。
(5)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紧急救援工作建议。
(6)由市人武部协调锡林郭勒军分区负责提供被劫航空器可能降落的军用机场资料。
(7)由市人武部协调武警锡盟支队负责提供国外处置此类劫机事件的案例及建议,提出武力解决的方案。
4.4 行动阶段
4.4.1 谈判解决
(1)通过与劫机者接触谈判,劝其释放机上人员和人质,向我
投降。通过对话了解劫机者人数、携带的武器和劫机动机目的等,为突袭和强攻作准备(若劫机者是外国人,则由市公安局报告盟公安局,盟公安局报告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警组织查明劫机者的国籍、人数等情况;若是国际恐怖分子,还应查明该组织的简况、背景等)。
(2)谈判人员对劫机者提出的要求,一般不当场拒绝,可先作
许诺、托辞,延长时间,避免僵局。
(3)如谈判劝使投降成功,要防止劫机者混入旅客中逃走,同
时做好航空器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4.4.2 地面武力解决
(1)在做出武力解决决定后,由武警锡盟支队下达武力攻击命令,组织实施。
(2)在武力攻击准备工作没有到位或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要通过谈判争取时间,迷惑劫机者,寻找战机。
(3)在实施武力突击时,要与机组协调进行,隐蔽突然,果断
行动,瞬间制敌。
(4)在突击行动中,民航部门要全力予以协助。
4.4.3 空中拦截
在作出空中拦截的决定后,由锡林郭勒军分区按照现有指挥系统组织实施。
4.4.4 妥协解决
谈判不成、地面武力攻击失败或者无法实施时,报市委批准,做出让步,答应劫机者要求。
5 附则
5,1 事件的善后处理
5.1.1 事件处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总结上报市政府。
5.1.2 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
措施、处置预案和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5.1.3 奖惩有关人员。
5.2 物质保障
经费、装备保障:市财政局对市处置劫机事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计划,统筹安排、财政拨款、归口使用。
5.3 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处置劫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 附录
6.1 对在我市境内劫持民用航空器要挟我国政府事件的处置程序
6.1.1 尚未起飞或已经降落在我市境内的
(1)处置原则:设法阻止被劫航空器起飞或者再次起飞,尽可
能争取在地面处置。
(2)对我国民用航空器被劫事件的现场处置:
a.对民航处置组的要求:按照本预案第2.2.3(1)、4.2.2、4.2.3的有关内容及下列要求实施处置:
①迅速通报机场各有关单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视情暂时关闭机场,尽量阻止被劫航空器起飞或再次起飞。暂停旅客登机,及时疏散旅客;转移相关区域附近的航空器;尽可能将被劫航空器引至专门处置区。
②要求相关航空公司迅速将有关乘机旅客情况和航空器油量、机舱结构图、飞行机组的飞行等级、航空器的机务状况等资料报告现场指挥部。
③了解被劫航空器始发站旅客安检及行李和货物安检情况。
④要求被劫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尽最大可能与地面保持联系,将劫机者的人数、可能携带的武器、劫持动机等基本情况以及事态发展情况报告地面,听候地面指示。
b.对公安武警处置组的要求:该组成员单位领导接到发生劫机事件的紧急通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公安、武警队伍按照本预案第2.2.3(2)的规定进行紧急处置。
c.对卫生救护处置组的要求:在接到劫机的通报后,所在地卫生部门要立即调动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救护车辆、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由主要领导带队赴事发机场,会同该机场急救中心待命,并按“就急、就近、定点”的原则,部署有关医院做好伤员的抢救准备。
(3)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被劫持事件的处置:
a.由市外事办公室、内蒙古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外交途径,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中5.1.5条款的要求,
与航空器经营人的所属国协商处理。先期处置工作可参照本预案第6.1.1(2)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之5.1.5条: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他认为可行的措施,以保证降落其领土上的遭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扣押在地面,除非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承认航空器降落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属国之间协商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放行,并由航空器降落国通知推测的或申明的目的地国。〕
b.经我区、我国政府同意被劫航空器注册国组成的突击队来我国解救人质时,我方给予指导、支持、配合。
c.我区、我国政府应被劫航空器注册国的请求,在劫机者拒不投降时,由我反劫机特警部队组织实施突击行动,解救人质。
d.对抓获的外籍劫机者,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6.1.2 在空中拟降落我盟境内的
(1)对空管部门、航空公司、机组的要求:
a.机组应立即向空管部门报告发生的劫机情况,报告的情况
包括:
①劫机者的身份、体貌特征、人数;
②劫机者使用的手段(如有无武器、爆炸物以及武器的种类、数量);
③劫机者的要求;
④机型,航空器所处的位置、高度;
⑤旅客和机组的人数;
⑥航空器起飞点,下一降落点及终点站等。
b.被劫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提供机上的旅客等情况。
c.空管部门应对被劫航空器优先提供航行保障,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并设法与被劫航空器的机组人员保持联系。
(2)空中处置应做好以下工作:
a.机组尽快将航空器下降到安全高度,进行释压(判明有无爆炸物)。
b.机组人员要视情况设法接近劫机者,与其交谈或谈判。
c.乘务组注意稳定旅客情绪。
d.加强巡视,观察旅客动态,注意发现其他可疑迹象。
e.机组尽最大可能保护驾驶舱。
f.以油量不足或天气、资料等原因与劫机者周旋,或佯称满足劫机者要求飞往某地,以麻痹劫机者。
g.在劫机者已控制驾驶舱的情况下,要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机毁人亡的后果发生。
h.在劫机者确有爆炸物、杀伤力强的武器或者劫机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机组一般不宜采取空中反劫机措施,除非不采取空中反劫机措施不足以避免机毁人亡的后果发生。
(3)对航空器起飞地机场的要求:
a.应迅速提供旅客、行李、货物安检情况及航空器监护情况。
b.尽快查明劫机者人数、座位号、可能携带的武器等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c.尽快查明旅客的姓名,有无要求。
(4)对航空器拟降落机场的要求:参照本预案第6.1.1的有
关规定处置。
6.1.3 在空中要求飞往我市境外的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争取在我市境内机场降落处置。
(2)对民航处置组的要求:
a.应立即了解下列情况:
①航空器机务状况:
②油量情况;
③机组驾驶技术等级;
④机上航行资料情况。
b.空管部门应对被劫航空器优先提供航行保障,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并设法与被劫航空器的机组人员保持联系。
c.向有关空域内的机场或所涉及的周边国、省(区、市)的机场发出通告,通告范围和内容视情况而定。
(3)对航空器外飞途中可能飞越或降落我市机场的要求:参照本预案第6.1.1(2)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总指挥部同意被劫航空器飞出我市领空时
a.空管部门要迅速将被劫航空器的有关情况传递给可能飞往国、省(区、市)的空管部门和航空保安部门,并建立热线联系,力求密切合作,以便他国、省(区、市)空管部门和航空保安部门能在被劫航空器飞行途中或在降落目的地时,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b.内蒙古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市外事办公室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由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报航空器进入国、省(区、市)民航当局、降落地机场和我驻外使领馆,做好紧急处置准备。
c.由市外事办公室提供航空器经停或拟经停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处置此类劫机事件的法律和政策情况,供总指挥部决策参考。
(5)当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总指挥部不允许被劫航空器飞出我市领空时:
a.机组采取一切措施将航空器降落在我市境内。
b.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军队有关方面按程序报告请示后,组织对被劫持航空器迫降;按照上级命令,对被劫持航空器实施拦截攻击。
c.航空器迫降地机场、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
6.2 对在我市境内劫持民用航空器要抉外国政府事件的处置程序
6.2.1 已经降落我市境内的
(1)被劫持的民用航空器系我国航空公司所有或经营的:
a.参照本预案第6.1.1(2)的有关规定处置。
b.市外事办公室、内蒙古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迅速报告外交部和国家民航总局,通过外交部、国家民航总局与被要挟国及相关国政府部门联系,必要时邀请其派员参与处置。
(2)被劫持的民用航空器系外国航空公司所有或经营的:
a.报行署外事办公室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报告外交部和国家民航总局后,通知该国政府部门。
b.参照本预案6.1.1(3)的有关规定处置。
6.2.2 在空中要求飞往境外的
(1)被劫持的民用航空器系我国航空公司所有或经营的:
a.参照本预案第6.1.3的有关规定处置。
b.报行署外事办公室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报告外交部和国家民航总局,通过外交部、国家民航总局与被要挟国及相关国政府部门联系,必要时邀请其派员参与处置。
(2)被劫持的民用航空器系外国航空公司所有或经营的:
a.一般情况下应允许被劫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往他国。
b.报行署外事办公室请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报告外交部、国家民航总局后通知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和被要挟国及相关国政府部门。
c.民航部门向被劫航空器提供优先航行保障,并向被劫航空器拟落地国提供前期掌握的基本情况:
①旅客情况,有无伤者,人质身体状况,医疗救护要求,食品、饮料和其他情况;
②始发机场安检情况和原飞往目的地;
③劫机者基本情况及背景;
④劫机者武器情况;
⑤航空器的方位、高度、航路;
⑥航空器油量。
d.空军负责监视被劫航空器。
6.3 对在境外劫持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我市境内事件的处置程序
6.3.1 要挟中国政府的
(1)要求飞往境内降落的
a.我驻外使领馆、有关机构和空管部门等在得到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被劫持,要求在我市机场降落的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b.民航部门应优先做好被劫航空器的航行保障工作,并根据便于处置劫机事件、航空器适航等情况,提出拟降落机场,报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民航空管部门应通知被劫航空器机组,争取按指定的航线飞行、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c.参照本预案第6.1.1(3)的有关规定处置。
(2)已经降落我市境内机场的
a.参照本预案第6.1.1(3)的有关规定处置。
b.报行署外事办公室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民航管理部门通过外交部和国家民航总局将降落的消息通知被劫航空器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属国,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发给:
①上述两个国家:
②其公民遭受伤亡的每一个国家;
③其公民被扣作人质的每一个国家;
④已知其公民在该航空器上的每一个国家;
⑤国际民航组织。
6.3.2 要挟外国政府的
(1)处置原则:
a.限制进入,争取不让其进来。
b.以我为主,争取被要挟国政府予以协助。
(2)报行署外事办公室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民航管理部门应通过外交部、国家民航总局将有关信息通知被劫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属国和被要挟国政府。
(3)谈判处置程序参照本预案基本程序中谈判解决的有关规定处置。
6.4 对自杀性劫机事件的处置程序
6.4.1 机组应采取的行动
(1)尽一切努力尽快降落地面。
(2)继续对劫机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说服其放弃行动。
(3)如在飞行过程中发现劫机者有实施机毁人亡行动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设法将其制服。
6.4.2 内蒙古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自杀
性劫机的判断意见,领导小组确认后提出并上报处置措施,军队有关方面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