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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全面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76105512-9/2016-00177 发文字号:锡安监发〔2016〕98号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关于全面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06-23 00:00:00 公开日期:2016-06-23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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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6-06-23 00:00:00

各旗县市(区)安监局:

6月上旬全区防汛抗旱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今年全区气候异常,总的降水趋势东多西少,局部极有可能发生大涝。就我盟而言,据分析锡市、东乌旗、西乌旗、乌拉盖及南部的一些旗县降雨有可能较往年偏多。

我盟正常生产经营及在建和坑探的非煤矿山企业,大都位于由谷或山脚位置,很容易受到短时暴雨引发山洪的侵害,而这种侵害的可预见性较差且猝不及防。为此,各地安监局要立即着手,安排部署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并监督企业全面做好防汛减灾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地、各企业,要与全盟非煤矿山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统筹安排,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防汛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要以地采矿山八大主要生产系统(作业单元)、选矿厂、尾矿库、露天矿边坡和运输通道,以及职工食堂、宿舍和办公场所等地为重点,以企业自查自改和安监部门督查与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留任何死角。对所排查出的隐患和安全生产不符合事项,要立即完成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二、切实加大地采矿山老空区积水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安全技术措施。要逐企业、逐矿井核实井口的位置,凡井口位置未超出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一米以上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并及时加高至符合规定要求。同时,井口周边要完善防洪排涝设施,特别是斜井井口,一定要有导流和排洪设施,严防洪水倒灌淹井。

各地采矿山生产系统周边的天井、通风孔、钻探孔等可能直达井下的孔隙和通道,一定要及时封堵。不能封堵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灌入井下。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严防地采矿山淹井、透水、采空区浸泡塌陷和泥石流等事故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露天矿山安全隐患,重点做好防滑坡垮塌、防泥石流工作。露天矿山采矿场必须要设置防洪坝、载洪沟、泄洪道等防洪排涝设施,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和采剥场地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排水措施,按设计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露天矿山同时要加强边坡管理,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选矿厂和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排尾、放矿、筑坝、干滩长度、浸润线、安全超高等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要配足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增加巡检密度,一旦发现尾矿库有险情,要一律停止运营,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严防洪水漫顶、溃坝等事故的发生。下游有人员居住的尾矿库,要立即搬迁撤离,防范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五、加强非煤矿山电气设备和民爆物品的防雷监管,尤其是爆破器材库和高压电气设备的避雷、防火、防水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规定以及未经防雷检测合格的高压电气设备和爆破器材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期进行检测确保防避雷设施完好有效。

六、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汛期极端天气情况,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人员、加强防汛演练,并同时做好必备防汛物资的储备(如编织袋、无纺布、铅丝、砂石、工具等),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确保科学有效的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各企业要安排专人24小时监听当地天气预报,及时关注天气变化。一旦有预报预警或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前撤离现场作业人员,以达到事前防范的目的。

八、各地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企业要及时进行反馈与互动,以便全面做好全盟非煤矿山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