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案件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锡林郭勒盟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伊利勒特嘎查。2018年2月9日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下达关于该露天矿纳入常态化管理的通知。
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该露天矿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要求,2021年5月8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业有限公司投产后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常态化管理文件要求的时限建成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针对该矿业有限公司的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作出整改及拟处罚意见: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建设完成环境保护配套设施;2、拟处以罚款:陆拾柒万元整(¥670000元)。2021年6月22日向该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听证及处罚决定】
2021年6月25日该矿业有限公司对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听证要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该矿业有限公司提出未按常态化管理文件要求时限完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是因为在2019年12月31日才取得相关手续,若前置手续未完成就按照常态化管理文件开始建设会导致为整改一项违法行为而制造出更多违法行为,认为应该扣除合理的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经听证,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认定,认为该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相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整改情况】
2021年8月2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矿业有限公司落实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该矿业有限公司已按照常态化管理文件的要求建设完成了各项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并已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该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环境保护部门2018年2月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后,要求在2018年底前按要求建设完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该矿业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时限要求建设完成,而是在2020年才建设完成,并且期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未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在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却以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手续为由提出申辩质证,认为没有造成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要求扣除办理手续的时间并从轻处罚。该矿业有限公司并没有认识到煤矿在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未经处理的污染物长期直排,导致的环境问题是影响长期、后果是不可预测的,并不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的条件。
【案件点评】
本案,严格落实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管,以罚款惩戒教育,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证明对象:锡林郭勒盟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常态化管理文件要求时限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擅自投入生产。
拍摄时间:2021年9月14日
拍摄地点:锡林郭勒盟某矿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