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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署门户>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2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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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署办发〔2007〕112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依据和目的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确认

2.1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2.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2.3动物炭疽病的确认

2.4羊痘病的确认

3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一般动物疫情

3.2重大动物疫情

4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4.1指挥系统

4.2部门职责

5疫情应急反应

5.1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5.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6保障系统

6.1物资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人员保障

7其它事项


附件:1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
      3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及管理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羊痘等),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盟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确认

2.1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2.1.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区)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和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偶蹄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低、传播迅速;

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⑷使用反向间接血凝、ELISA、PCR、补体结合等试验之一,证实上皮组织或液体样品中存在口蹄疫病毒抗原。

2.1.2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进行亚型鉴定和病毒乳鼠复壮及分离培养,进一步确定亚型及毒力。

2.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2.2.1依据下列内容,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综合判定确认。必要时可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典型的病理变化;

⑶发病急、死亡率高;

⑷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禽流感病毒感染。

2.2.2经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或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诊断实验室在鸡群中分离到禽流感H5、H7亚型病毒或其它高致病力毒株亚型的。

2.3动物炭疽病的确认

2.3.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及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给予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各种动物发病急、死亡快;

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⑷血液涂片、镜检及血清学炭沉试验证实为炭疽杆菌感染。

2.3.2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分离培养病菌,进行噬菌体的敏感性及串珠试验进一步鉴定炭疽杆菌。

2.4羊痘病的确认

2.4.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给予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冬春多发,绵羊、山羊互不感染,羔羊致死率高;

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2.4.2必要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站化验室进行生物学化验。

3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紧急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

3.1一般动物疫情

指在一个旗县行政区域内零星发生的紧急动物疫情。

3.2重大动物疫情

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旗县同时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

4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4.1指挥系统

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由锡盟"防五"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对全盟紧急重大动物疫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盟兽医工作站。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全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旗县市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4.2部门职责

4.2.1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⑴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⑵做好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风险评估;

⑶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⑷确认患病动物,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和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⑸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⑹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⑽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⑾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防疫灭病宣传工作。

4.2.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2.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4.2.4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紧急防疫所需经费。

4.2.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2.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2.7监察部门负责对疫情应急工作中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受理除名举报和投诉。

4.2.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4.2.9科技部门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根据疫情状况和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安排研究项目。

4.2.10驻锡部队和经贸、司法、林业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预案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4.2.11交通、铁路和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2.12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疫情应急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应急反应。

5.1一般物疫情应急反应

各旗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厂)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盟兽医工作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指定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检验,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兽医工作站专家到现场诊断,对疫情进行确认。

确认疫情后,疫区所属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落实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报告,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2)的规定迅速上报。

疫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审查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根据疫区紧急动物疫情委员会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所需经费、物资和药品等。

6保障系统

6.1物资保障

建立盟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并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2资金保障

盟财政局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防疫经费,用于疫病防治工作和疫情、疫苗补助。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向盟财政局提报储备计划,并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和物质储备。
各旗县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也要安排一定的紧急防疫物资购置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6.3技术保障

6.3.1盟动物疫情控制与诊断中心设立紧急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负责对全盟境内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防疫技术的指导,并开展相应疫病预防和控制技术的研究工作。

6.3.2各旗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诊断中心,负责区域内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控制工作。

6.4人员保障

6.4.1设立盟级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负责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决策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6.4.2盟和各旗县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培训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7其它事项

7.1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案。

7.2对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免疫、检疫、检测、普查、消毒以及对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牧发〔1994〕71号)所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工作站报告。当地兽医工作站要立即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执行。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兽医工作站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饲养动物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苏木兽医站要在6小时内向当地旗县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旗县市级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并在12小时内向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疫情报告的3小时内向自治区执行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直至国家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实行日报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及疫情普查

(一)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农区以自然村、牧区以嘎查、城镇以居委会为单位。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周围5至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15至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二)拉网式普查是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的同时,对周边地区动物逐村、逐户、逐头进行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等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二、疫点、疫区的封锁

(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⑴疫点周围要有明显标识,使过往行人能一目了然。

⑵严禁人、动物和车辆的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⑶对所有染疫动物(禽、同群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⑷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连续严格的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⑴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进行消毒。

⑵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移动。

⑶对易感动物进行普查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⑷疫区内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受威胁区。

3受威胁区

⑴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方向是由处围向疫点方向进行)。

⑵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流通。

⑶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普查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三)疫点内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一次彻底消毒。21后内再未发现新的患病动物,经上级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JP3]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JP]

三、消毒程序和方法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和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病原有效的;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和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消毒方式;

2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和工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消毒;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处,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四、组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成人员

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其他方面人员。

(二)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任务

按照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疫情处理工作。

(三)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

⑴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拉网式普查、疫情监测等;

⑵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⑶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⑷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⑹其它。

3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和工作协调、配合的有关要求及其它知识。

附件3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一)疫苗

1视周围地区疫情情况适量储备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A型猪、牛、羊灭活疫苗;

3第Ⅱ号炭疽芽胞苗;

4羊痘苗。

(二)诊断试剂

1禽流感琼脂扩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

2口蹄疫反向间接血凝O型、A型、C型、AsiaⅠ型血凝抗体及标准抗原,口蹄疫VIA琼脂扩散试验的VIA抗原及阳性血清,口蹄疫琼脂扩散定型试验的O型、A型、C型、AsiaⅠ型的精制抗原及阳性血清;

3炭疽沉淀试验的炭疽沉淀素血清及标准抗原。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机;

2消毒容器:20升、50升、10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一次性塑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靴、安全风镜。

(六)其它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疫区标志杆、带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防疫指挥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传真机和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盟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锡盟兽医工作站负责管理,由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主题词:农牧业  动物  疫病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盟委办、人大工委办、政协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7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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