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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量平衡; 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调整; 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自治区总体发展规划,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制定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全面实施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推进全民素质工程,完善“一厅式”服务; 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上报审批; 引导和促进全盟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 组织编制全盟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经济运行的预测、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全盟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 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 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参与基建项目的设计审查; 安排全盟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安排全盟重大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 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研究提出全盟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预测分析全盟市场的供求状况; 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 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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