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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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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国家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民政工作法规、规范,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旗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盟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旗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负责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和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贯彻上级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旗县市社会救济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旗县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有关社会福利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收养法》;指导协调收容遣送工作。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意见贯彻国家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提出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包括救灾周转金)意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盟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按照盟委、行署关于实施围封转移战略的《决定》和《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围封转移中的民政救济工作;
    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全盟实际提出相关保障落实措施组织和指导社会互助互济活动;指导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全民素质工程要求,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
    抓好生态移民安置区的基层政权建设。指导社区管理工作,结合城镇化战略,大力推动社区建设。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地名命名的审核报批;负责旗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管理规范;贯彻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方针政策。贯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盟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旗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盟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旗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贯彻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贯彻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
    贯彻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承担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负责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和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结合全盟实际,研究探索新时期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的新途径。
    
  联系电话:0479-8272491        邮编:026000

  网址:http://mzj.xlg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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