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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署办发〔2007〕18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07〕27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体征收范围按照《批复》要求,我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原有的4个等级调整为5个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一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征收范围为锡林浩特市市区一级土地。 二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二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一级土地。 三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三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二级土地以及其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的一级土地。 四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四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三级土地以及其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的二级土地。 五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征收范围包括除上述征收范围外的应税土地以及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土地。 二、新标准的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几点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有效媒介,认真做好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地税、财政、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性管理工作,摸清查明应税土地,完善健全征管信息,切实加强动态监管。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内 蒙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同意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
内政字〔2007〕275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你盟《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锡署发〔2007〕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盟调整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 一、一级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二级土地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三级土地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四级土地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上述等级之外的应税土地,以及其他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2元。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政 税务 通知 抄 送:盟委办、人大工委办、政协办。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7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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