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锡医保办发〔2021〕128号)要求,不断满足全旗牧区低收入人口就医购药需求,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2021年10月起,我旗17家定点零售药店陆续开通了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保障服务。
一、适用对象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享受政策)和纳入乡村振兴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门诊慢特病患者。
二、
支付政策
(一)支付范围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卒中、癫痫、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精神症、抗凝治疗、肝硬化、结缔组织病、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2 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结核、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病综合症、银屑病、布鲁氏菌病、肺动脉高压、大骨节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慢特病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二)待遇标准
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低收入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锡林郭勒盟现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三、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流程
(一)开具处方
低收入患者本人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所患慢特病病种诊断相符药品的外配处方、长期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或由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所患慢特病病种诊断相符药品的处方。一张处方只允许开具一种慢特病用药,如患多种慢特病可开具多张处方。
(二)药店购药
1.低收入患者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慢特病外配处方或长期处方(电子处方),在处方有效期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经已备案的执业药师或中蒙药师审核调剂处方,低收入患者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定点零售药店方可供药。
2.低收入患者严格按照处方购药,实际购药与处方药品不符的不予报销。购药量服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门诊慢特病处方药的销售,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合帐备查。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签约家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
4.慢特病处方药品价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药品价格相关规定,低收入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购药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药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为慢特病患者提供优质、价廉的放心药。
四、结算方式
低收入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慢特病处方药品,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实现药品费用线上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