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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多伦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null/2022-001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减税降费
概述:国家税务总局多伦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2022-10-19 公开日期:2022-10-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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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多伦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19 17:21

  多伦县伟达沙浆厂: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多伦县立高保温有限公司院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01-01至2022-06-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2-01-01至2022-06-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2-01-01至2022-06-30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2-01-01至2022-06-30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2-01-01至2022-06-30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期进行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一般处罚2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多伦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多伦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多伦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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