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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21-003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10-11 公开日期:2021-10-1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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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2 16:33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9月29日行署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锡林郭勒盟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西乌旗银漫矿业“2·23”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锡党发〔2019〕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消除矿山企业车辆设备安全隐患,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矿山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对全盟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进行全方位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有关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在检测、使用和人员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20日)。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对现有车辆和可移动设备进行系统的摸底调查。各旗县市(区)务于10月20日前将《全盟矿山企业生产、辅助、行政车辆设备统计表》分别报盟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和煤监站。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0月20日—2022年1月20日)
  1.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定期检测要求。
  ——煤矿企业
  (1)强制检测检验目录内的在用车辆设备。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原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主要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7〕25号)的有关要求,应定期检测检验,严格做到应检尽检。
  (2)强制检测检验目录外的在用车辆设备。一是2021年10月1日后新购进的生产指挥车、通勤车必须依法依规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测检验。二是矿用装载机、平路机、推土机、洒水车、辅助绞车、机车、绳牵引卡轨车等附属设备,应定期检测检验。
  (3)矿区加油车强制定期检验。自营加油车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办理车辆牌照和道路运输许可,在正规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定期年检;按照《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范,对加油车罐体及附件定期检验。
  (4)合法使用矿区加油车。企业可任意选择以下油品配送方案:一是自营加油车。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非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配备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办理相应从业人员资格,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是租赁正规危化品企业车辆。可向危化品经营运输企业租赁手续齐全危化品运输车辆,由出租企业派遣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并接受煤矿企业管理。三是油品销售企业定期送配。可由销售企业定期送配并负责在矿区内加油工作,使用手续齐全危化品运输车辆,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
  ——非煤矿山企业
  (1)对列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管理的车辆,如矿山公务、生活类和地面通勤、运人等机动车辆,以及洒水、绿化等部分辅助类机动车辆,必须依法依规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办法》(GB21861—2014)定期检测检验。
  (2)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的车辆设备,如叉车、吊车等,严格依照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3)对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AQ/T2075-2019)的车辆设备,如斜井人车、矿用自卸汽车、地下矿山无轨运人车、地下运矿车等,严格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
  (4)对未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AQ/T2075-2019)的车辆设备,如井下铲运机、轮胎式装载机、矿用挖掘机、电机车、装岩机、矿用炮孔钻机,使用单位应参照相关检测检验标准和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方法,落实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其他设备如电瓶车、撬毛台车、锚杆台车、扒渣机等,使用单位应落实内部自检和维修保养制度,“一车(机)一档”建立专项档案,作为监管依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岗前培训。
  (1)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的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岗。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依法依规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对可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挖掘机、装载机操作人员等,矿山企业应统一组织到相应机构参加培训并办理有关证书。
  (4)对目前尚未明确办理相关操作或职业类证书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依照车辆和可移动设备说明书和企业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设备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实操训练,采取“师傅带徒弟”等传帮带方式,确保新上岗人员熟练掌握应有的操作技能。企业要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内部培训人员档案,作为监管依据。
  3.严格落实隐患问题台账管理。各旗县市(区)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填写《全盟煤矿车辆设备隐患整改台账》、《全盟非煤矿山运输车辆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台账》,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原则,开展隐患整改集中攻坚行动,确保隐患问题闭环管理。
  (三)建立监管机制阶段(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20日)
  1.企业层面:
  (1)矿山企业作为集中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矿内车辆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车辆和可移动设备检测检验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出厂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记录、检测检验合格证等);与生产销售单位建立定期维护保养机制,保障车辆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矿山企业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矿内机动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地下矿山无轨胶轮车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检测检验合格,运送人员、油料、炸药的无轨胶轮车必须采用湿式制动;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统一编号管理,建立安全运行档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配备专用灭火器;车辆入井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反光镜等关键部件的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严禁使用各类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
  (3)露天矿山严禁使用自卸汽车载运油料和炸药,矿场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须设置错车道、避让道、限速标志、警示标志,雨雾天气须落实防滑措施,卸矿平台须保证足够的掉头宽度,卸矿点须设置安全车挡。
  (4)停产停建矿山企业对在用车辆设备的检测必须保持连续性,不得中断。
  (5)矿山企业在聘用从业人员时,须对上岗资格以及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违章记录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安全意识薄弱、技术水平不过关的,一律不得聘用。
  2.部门层面:各监管主体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本部门监管事项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范围,同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合作,可采取移交、会商、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化解车辆和可移动设备风险。
  (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办法》(GB21861—2014)进行检测检验的车辆,由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矿山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及机动车号牌工作,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问题及时移交公安交管部门。
  (2)特种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管,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问题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3)涉及火工品运输的车辆,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会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公共安全的火工品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3.政府层面: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督促行业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执法检查,确保矿山车辆和可移动设备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四)督查检查和总结阶段(2022年3月20日—2022年5月20日)。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标本兼治,扎实推进整改工作,对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有关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并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盟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和煤监站。盟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并将抽查督查情况在全盟范围内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矿山企业作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有关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查漏洞、除隐患、促规范,确保车辆设备运行安全。
  (二)盟直有关行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将有关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行业指导和执法监督。从即日起,将矿山企业车辆是否进行检测检验和操作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
  (三)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工作统筹,组织好专项整治的具体推进。
  盟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陈龙
  联系电话:0479—8213539
  邮箱:1356287144@qq.com
  盟能源局联系人:孙继华
  联系电话:0479—8213753
  邮箱:xmnyjajk@163.com

 

  附件:1.全盟矿山企业生产、辅助、行政车辆设备统计表
  2.全盟煤矿车辆设备隐患整改台账
  3.全盟非煤矿山运输车辆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台账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秘书二科2021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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