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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完善锡林浩特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
索引号:01165913-4/2015-009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减税降费
概述:关于完善锡林浩特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
成文日期:2015-12-29 公开日期:2015-12-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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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锡林浩特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2-29 14:56

锡林浩特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完善锡林浩特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供水价格的请示》(锡市发改字[2015]348号)收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户节水意识,结合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和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盟行署同意,决定实施锡林浩特市居民生活用水三级阶梯价格制度,同时,调整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价格。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户年用水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用水量为96立方米及以下,用水价格由2.46/立方米调整为2.80/立方米。第二档用水量为96立方米至144立方米(含144立方米),用水价格由4.96/立方米调整为4.20/立方米。第三档用水量为144立方米以上,用水价格为8.40/立方米。3人以上家庭(常住人口),每户每增加1人,各档基础水量相应增加29立方米/年,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后,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和社区居委会证明认定。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2非居民用水价格。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基本建设用水,用水价格由3.66/立方米调整为4.50/立方米。其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园林绿化用水,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3.50/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包括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用水价格由15.96/立方米调整为18.00/立方米。

二、其他事项

1、本价格按抄表量据实收取,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的水费单据必须详细打印各档用水量、加价标准及计费公示。

2、本价格未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加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为最终到户价格。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价格以外加收任何费用。

3居民用水计量缴费周期按年计量,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用户安装的水表为计量单位,实施范围为本市所有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4、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价格调整的影响,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退费。供水价格仍然执行每立方米2.46元。供水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次年120日前将退费资金上缴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锡林浩特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制定。

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你市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水表改造进程。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户外分户水表,对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监管,没有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确保住宅交付使用时,做到抄表到户,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业户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6供水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消化涨价因素,健全内部成本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向社会公开上年度生产经营成本。

7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局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实施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执行。

8、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价格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执行时间

201611日起销售水量执行以上价格。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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