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办字〔2017〕254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精神,现就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盟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2017年度调整范围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含2016年度已调整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17年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以全盟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盟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60%作为基数,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2017年度调整基数=5579×(5579-5183)/5183×60%=256元
一级伤残为:基数×90%
二级伤残为:基数×85%
三级伤残为:基数×80%
四级伤残为:基数×75%
五级伤残为:基数×70%
六级伤残为:基数×60%。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2017年度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以2017年度基数的50%,40%,30%,确定每人增加数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17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2016年12月31日前(包含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以2017年度调整基数的40%增加,其他亲属每月以2017年度调整基数的30%增加,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0%。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一)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该办法执行,所需费用按照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项费用调整后出现元以下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